文山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职责

作者:      来源:文山人大网     时间:2020/10/12 17:05:58     点击数: 98693          

(一)负责研究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州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立法方面的议案。

(二)受主任会议委托,起草或者牵头起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质询案,听取答复,提出报告。

(四)负责为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法制委统一审议服务。

(五)负责州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

(六)提前介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工作,征求意见和收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为法制委起草有关文稿。

(七)负责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向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八)受主任会议委托,承办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组织实施立法“回头看”。

(九)围绕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作出决定决议提供服务。

(十)负责对已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开展论证咨询具体工作,负责对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列入第三方评估,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州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活动的具体工作和立法专家顾问的日常管理。

(十二)负责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十三)负责法规清理、立法评估等工作;负责地方立法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

(十四)负责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询问的答复;负责本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汇编。

(十五)负责州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出卷和阅卷工作。

(十六)负责督办州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与本委员会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

(十七)负责本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八)联系指导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工作。

(十九)承办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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